优化党内政治生态,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刻分析我们党面临的严峻挑战、存在的严重危险和全面从严治党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中得出的重大判断和科学结论。要实现党内政治生态的“山清水秀”,唯有尊重、遵行、捍卫党章权威,铁面无私、义无反顾地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管全党、治全党,没有任何一丁点儿讨价还价、心存侥幸的余地。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就是党中央为优化党内政治生态推出的两大制度利器。聚焦突出问题,运用制度利器,是优化政治生态的正确选择。
理直气壮地坚持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从三个方面回答了这个问题。
一是“四个必须”回答了为什么要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起来的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坚持好、实践好这“四个必须”,中国共产党就能够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有能力担当起领导人民如期完成“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二是“八条规范”回答了怎样坚持党的领导。《准则》前四条是针对所有党员廉洁自律规范,要求所有党员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尚俭戒奢、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后四条是针对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规范,要求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准则》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
三是“政治纪律”回答了不坚持党的领导怎么办。我们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在党的全部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修改后的《条例》将党的领导的具体内容细化为党的政治纪律要求,发表或组织参与违反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言论或活动的行为,一律给予党纪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这些规定非常明确地向全党宣告,任何否定党的领导的言行都将受到处分,不存在任何“打擦边球”、“模糊地带”的余地。
旗帜鲜明地落实主体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大局看问题,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的重要论述,既是对党领导的伟大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经验总结,也是对各级党组织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明确要求。新修改的《条例》对各级党组织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党委要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各级党委要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真正把纪律严起来、执行到位。根据《条例》规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者要受到纪律处分。执行《准则》和《条例》,必须一把尺子量到底、一寸不让。要把党的领导融入日常管理监督中,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必须咬住不放、一抓到底,在坚持和深化中形成习惯。
二是纪委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党章规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的专门执纪机构。纪委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必须回归本职、回归“原教旨”,把纪律挺在前面,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纪委不是党内的公检法,纪检工作也不是抓小偷,其职责是依“纪”进行监督执纪问责。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是纪委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坚守党章赋予的职责,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找准定位。
三是领导干部必须担负管党治党不力的责任。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敢于负责、敢于较真,同一切违反纪律的行为作斗争,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条例》第38条规定,党员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党治党责任,造成损失或后果的,视情况承担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毫不动摇地凸显纪严于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针对少数党员的疑问,中央反复强调,党纪严于国法,必须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这是从严管党治党的治本之策。新修订的《条例》突出重点、针砭时弊,实现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凸显“党纪严于国法”的高标准。
一是法纪分开。党是政治组织,党规党纪保证着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底线;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是全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底线。党章规定,党员必须自觉遵守纪律、模范遵守法律。全面从严治党,就要抓全党的纪律,使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
二是纪严于法。国家治理需要依靠法律,党员管理则要强调纪律。党员遵守国家法律是分内之事,而由于角色身份特殊,还需遵守纪律和规矩,党纪严于国法,标准更高,要求也更高。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必须唤醒全党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组织意识、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
三是抓小抓早。《条例》修订前存在党纪与国法重复的问题,党纪抓小抓早的作用就难以体现,容易出现“没查都是好同志,一查就成阶下囚”的现象。此次修订落实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要求,强化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在法律之前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从小错抓起,不让党纪严于国法沦为空话。
作者:尹德慈 广州市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主任、广州市党建研究基地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