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市公安局局长刘某某搬入新家。刘某某的下属黄某某赠送刘某某黄花梨座椅一套。刘某某当即将家中无处摆放的鸡翅木博古架回赠给黄某某。经鉴定,该黄花梨座椅价值人民币8万元,鸡翅木博古架价值人民币5000元。如何看待刘某某收到黄某某赠送的黄花梨桌椅后回赠黄某某鸡翅木博古架的行为?
【分歧意见】
本案中,形成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某搬入新家,黄某某赠送刘某某礼物、刘某某回赠黄某某礼物,属正常的“礼尚往来”,不认定为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某是黄某某的上级,收受黄某某黄花梨座椅属受贿;刘某某回赠鸡翅木博古架,应当认为是退还的一种形式,应在受贿数额中扣除鸡翅木博古架的价值。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某是黄某某的上级,收受黄某某黄花梨座椅,受贿行为已经完成,其回赠鸡翅木博古架不是退还收受的财物,因此刘某某回赠鸡翅木博古架的行为应当与受贿黄花梨座椅的行为分开评价,回赠财物的价值不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
【评析意见】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刘某某的行为应当评价为受贿行为,刘某某收受的财物明显高于其回赠的财物,显然不属于正常的“礼尚往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刘某某作为黄某某的上级,收受黄某某赠送的价值人民币8万元的黄花梨座椅,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构成受贿。但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受贿数额中是否扣除回赠的财物价值,我们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准确厘清受贿既遂的标准
受贿罪是结果犯,判断结果犯是否既遂,不仅要看危害结果,而且还要具备受贿罪的全部主客观要件。受贿罪的既遂标准,要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去考虑,既要看行为人客观上收到的财物,而且要看主观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一个发展的过程,不是一个静止的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也就是说,行为人将收受到的财物于案发前立即退还给他人,不能认定其具有收受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根据司法解释的精神,行为人在案发前将部分财物退还给行贿人,行为人对退还部分也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当从受贿数额中扣除。本案中,刘某某收受价值8万的黄花梨座椅时,主观上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还未最终确定,但其立即回赠给黄某某价值5000元的鸡翅木博古架后,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最终故意才明确,受贿罪的主观要件才具备,可以认为受贿罪既遂。
二、合理判断回赠财物的回赠时间和主观动机
在判断受贿罪的主观要件时,需要注意的是,收到财物后及时回赠与长时间后再回赠,直接关系到行为人是否有主动退还的主观动机;根据上述《意见》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因此,行为人没有及时回赠,表明其没有主动退还部分财物的动机;如果是因为自身或与受贿有关的人、事被查处后再回赠财物,表明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组织上的调查,隐瞒其受贿的犯罪目的,不具有真实退还的动机。那么,回赠财物的价值不应当从受贿数额中扣除。本案中,刘某某在收到黄某某财物后立即回赠,主观上具有主动退还部分财物的动机,应当从受贿数额中扣除回赠数额。
三、注意比较收受财物与回赠财物的价值差额
行受贿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如果回赠财物的价值与收受财物的价值相当,则说明其不具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只是一种财物的交换。如本案中刘某某回赠一套价值8万元左右的财物给黄某某,不能认定为受贿。如果收受财物与回赠财物价值差异过大,则从主观要件上可以推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受贿数额可以认定为收受财物与回赠财物的价值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