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脑入心学《条例》 勇于担当践于行
顺德区纪委监委张琼峰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已于201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十八大之后,党中央对《条例》的第二次修订,与原《条例》相比,修订后的《条例》共142条,新增了11条,修改了65条,整合2条。作为一个转隶不久奋斗在反腐一线的纪检监察新兵来说,更应真正入脑入心学《条例》,补齐短板,刻在心上,落到实处,把新《条例》规定运用到监督执纪问责实践中去。
一、转变角色,入脑入心学《条例》
我从一个刑法学研究生毕业初进检察院的小伙子,再到如今别人眼中的“大叔”,也只有短短的几年时间。从检察新兵成长为业务能手的历程让我明白,即使具备一定的法学理论功底,但初涉一个领域不经过认真的学习和锻炼不可能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现如今我已告别检察蓝,转隶监察委,从一名反贪老兵变成了纪检监察新兵,面临新的知识、新的业务,曾经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不可能完全适应新的业务领域,在监察委的成长也必不可少的需要原纪检领导、同事的支持和帮助,作为转隶干部应当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学习态度,与新岗位的同事共同学习、共同奋斗,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实现法律意识与纪检监察意识、执法办案能力与执纪监督能力的双融合。我记得转隶不久的一天,不经意间讨论到一个公务车加油卡充值案例,当事人为了省事图方便一个月连续多次对公车加油卡进行充值,从而导致公车加油卡达到二十多万元,公务车加油卡充值金额远远高于实际使用需求,排除这个案例中存在违法的可能,原纪检老干部向我解释说该同志违反了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存在公共资金脱离监管的风险。当时我还在想这么点的小事都要处理?还不以为然。随着时间的推移,我慢慢在工作中发现并总结出“小事不小,破法必先破纪”的道理,将纪律挺在前面,可以避免违纪行为越走越远。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面梳理了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作为转隶的纪检监察干部要致力于新《条例》的深入学习领会,主动担负起监督执纪问责的重任,在学中做、在做中学,以实际行动推动新《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通过线上线下全面学习,我对新修订《条例》中突出党纪特色,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有了更新一层的认识。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纪律要求,使全面从严治党的螺栓越拧越紧。《条例》在坚持纪严于法的同时,做好纪法衔接,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明确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与监察法做好有效衔接,也彰显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党纪与国法相互依存,相互保障,互为补充。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纪法贯通,首要的是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职责的公民,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还必须接受更加严格的纪律约束。
二、党纪铭于心,担当践于行
打铁还需自身硬,正人必须先正己。学习《条例》,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精神实质,重点在于规范和约束广大党员的行为,目的在于强化党员日常管理,带领党员干部抓好各项工作。纪检监察干部战斗在反腐败斗争的一线,直接与各种违规违纪现象作斗争,必然要求具备不一样的素质、能力和品格,必须经受更加严格的党性锻炼,更因其工作对象、工作环境、工作特点决定了纪检监察干部必须要经受得住各种围猎和诱惑的考验,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必须要守住的底线。习近平同志是这样说的:“敢于担当,党的干部必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党纪铭于心,担当践于行,我们在平时的工作中要坚持原则,把好”亲情关“”打听关“”说情关“”诱惑关“,不拿原则做交易,严防跑风漏气等现象发生。要严格执行廉政纪律,把廉洁从政作为履职尽责的最基本要求,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独慎微、勤于自省,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用思想引领行动,用行动践行承诺,自觉把握住”欲望关“、净化”朋友圈“、管好”身边人“、涵养”高品味“,做到办事有原则、行为有分寸,在任何时候都扛得住压力、经得起诱惑、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言行、守得住底线,带头做好廉洁表率。